
Jumpman (logo)
商标
未认领最近更新 2026年10月2日
概览
Jumpman(飞人)是一个剪影标志,描绘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跃起持球的姿态。耐克主要将该标志用于Air Jordan鞋类和服装业务,它也是Jordan Brand的核心视觉标识。该标志还出现在运动装备、配饰、零售环境、包装以及联名商品上。 该图像的视觉概念源自Co Rentmeester于1984年在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为《生活》杂志拍摄的一张乔丹照片。乔丹当时摆出受芭蕾启发的grand jeté姿势,手持篮球。耐克设计师Peter Moore后来请乔丹在芝加哥穿着芝加哥公牛队队服和耐克Air Jordan鞋履重现了相关姿势。Moore将所得图像改编为风格化剪影,用于耐克的篮球业务。 该标志在成为突出产品符号之前,已与Air Jordan产品关联。它出现在1980年代中期的Air Jordan吊牌材料上,并在1988年推出的Air Jordan III上尤为显眼。Air Jordan III在鞋舌上以Jumpman取代了早先基于Wings的视觉标识,帮助确立了该剪影作为产品线反复出现的标识。1997年,耐克将更广泛的乔丹业务组建为Jordan Brand,Jumpman成为其主要标志。 与传统的独立消费品公司不同,Jumpman是耐克使用的商标和设计资产。其商业作用是将鞋类和服装与乔丹的体育声誉、竞技历史和文化影响力联系起来。该标志出现在性能篮球鞋、复刻鞋、训练产品、生活方式运动鞋、服装、头饰、袜子、包袋和其他商品上。它以多种配色和处理方式使用,包括刺绣、印花、模制部件、标签和零售标识。 该标志也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摄影师Jacobus Rentmeester指控耐克使用该剪影侵犯了与其照片相关的权利。联邦法院于2015年驳回该主张,上诉法院于2018年维持原判。另外,迈克尔·乔丹就使用乔丹姓名、相关标志和图像对中国公司乔丹体育提出异议。该纠纷涉及更广泛的商标和身份权,而非确立Jumpman本身是一家独立公司。 如今,Jumpman仍作为耐克Jordan Brand的主要标志活跃。其意义超越单一鞋类产品线:它是全球运动服装中最易识别的标志之一,用于传达篮球性能、运动鞋收藏、时尚以及迈克尔·乔丹持久公众身份的结合。
沿革
Jumpman标志源于耐克与迈克尔·乔丹在后者职业生涯早期建立的关系。其基础姿势与1984年Co Rentmeester在教堂山北卡罗来纳大学为《生活》杂志拍摄的一张照片有关。乔丹当时手持篮球腾空,姿势类似芭蕾中的grand jeté。在那次拍摄中,他穿着奥运风格连身服和New Balance鞋。 耐克设计师Peter Moore后来看到该图像,并安排乔丹重现相关姿势。随后的拍摄将乔丹置于芝加哥场景中,穿着公牛队队服和耐克Air Jordan鞋履。Moore将摄影参考转化为适合产品品牌化的简化剪影。该结果最初并非Air Jordan的唯一标识:早期Air Jordan产品与Wings设计紧密关联。尽管如此,Jumpman在1980年代中期开始与该产品线关联出现,包括出现在Air Jordan吊牌材料上。 该标志在1988年的Air Jordan III上获得重大曝光。这款由Tinker Hatfield设计的鞋在鞋舌上突出使用该剪影,取代了该位置的Wings标志。这一位置使该图像在产品上立即易于识别,并帮助其成为未来Air Jordan发售中可重复使用的符号。该标志既代表乔丹的竞技动作,也让耐克能够围绕其姓名和签名鞋履建立独特的视觉体系。 耐克将该业务扩展到单款篮球鞋之外。1997年,Jordan Brand作为更广泛的耐克品牌成立,Jumpman成为其主要标志。随后它出现在性能篮球鞋、复刻发售、服装、头饰、袜子、包袋、装备和其他商品上。该标志的应用也从产品细节扩展到门店、广告、联名和体育相关环境。 该标志的历史包括关于图像版权和乔丹相关身份使用的争议。2015年,摄影师Jacobus Rentmeester对耐克提起版权诉讼,声称该公司在开发该标志时不当使用了摄影作品。联邦法院判其败诉,上诉法院于2018年维持该结果。在中国,迈克尔·乔丹就包含其姓名中文音译、相关文字、数字23和篮球运动员形象的商标,对乔丹体育提起诉讼。这些程序涉及乔丹姓名和形象的保护,与耐克对该标志的公司所有权不同。 Jumpman如今是一个成熟的全球商标,而非独立运营企业。耐克继续将其作为Jordan Brand的关键标识,该品牌的产品生态涵盖性能篮球、运动启发的生活方式产品和时尚导向的运动鞋发售。其持久性来自简单剪影、高度可识别的运动员以及将体育成就与流行文化连接的品牌平台的结合。
- 2018
上诉裁决有利于耐克
[1]美国上诉法院在Rentmeester纠纷中维持下级法院有利于耐克的判决。
- 2015
版权诉讼提起
[1]Jacobus Rentmeester对耐克提起版权主张,指控其在Jumpman标志中使用了其摄影作品。
- 1997
Jordan Brand采用该标志
[1]耐克成立更广泛业务的Jordan Brand,并使用Jumpman作为其主要视觉标识。
- 1988
在Air Jordan III上突出使用
[1]Jumpman在Air Jordan III上变得非常显眼,尤其是鞋舌位置,取代了早先的Wings标识。
- 1985
早期出现在Air Jordan材料上
[1]耐克重现该姿势并改编为Jumpman剪影,该标志出现在早期Air Jordan产品材料上。
- 1984
姿势的摄影起源
[1]Co Rentmeester在教堂山北卡罗来纳大学为《生活》杂志拍摄时,拍下迈克尔·乔丹腾空、受芭蕾启发的姿势。
产品与定位
篮球与生活方式鞋类
Air Jordan鞋类
Jumpman与Air Jordan篮球运动鞋关系最密切,包括性能款和复刻款。该标志用于鞋面、鞋舌、后跟、鞋垫、包装和其他产品细节。随着时间推移,Air Jordan鞋类既服务于竞技篮球消费者,也服务于更广泛的运动鞋和生活方式市场。
运动服装与服饰 · 1997
Jordan Brand服装
Jordan Brand将Jumpman用于篮球服、训练服、休闲服饰、外套和配饰。应用包括刺绣、印花、织唛和特殊性能处理。服装系列将该标志扩展到鞋类之外,并支持Jordan Brand在运动和街头服饰中的定位。
配饰与运动用品
Jumpman配饰与装备
该标志还用于帽子、袜子、包袋、运动装备和其他乔丹相关商品。这些产品强化了鞋类系列与更广泛品牌生态之间的视觉联系。
争议事件
品牌决策
近期事件
- 2015
其他
来源2 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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